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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对毒品犯罪的法律法规

来源:广州仁泰医院 浏览量:612 发布时间:2021-11-25
  马来西亚属于普通法系国家,在刑事法领域颁布了一系列单行法令、条例,还制定了有刑法典、形式诉讼法典和证据法。马来西亚刑法典中没有毒品犯罪的规定,禁毒立法分散在单行刑事法令、条例中,(1952年惩治毒品犯罪法)是马来西亚最重要的禁毒立法,对进口、出口、制造、销售和使用鸦片与其他毒品及物质的犯罪行为作了规定,涵盖犯罪、程序和定的调查、侦察和起诉之程序包括:检查和搜查权、侦听通信权、搜查和没收毒品权、医疗官员强制检查被逮捕人身权以及逮捕和搜查权,这些权力比刑事诉讼法典规定的调查权要大得多。马来西亚法律规定:案件向高等法院的移送、保释、任何对毒品交易罪的指控都必须经过检察官的同意;证明持有毒品的举证责任在控方。控方有责任证明被告保管或控制有毒品,且被告对自己保管或控制的物品是毒品,在主观上具有“明知”。
  
  在证据原则方面的一个突出特点是规定了“推定”原则,一是对故意内容的推定,持有一定数量以上毒品的,即推定其为了毒品交易。如持有海洛因15克、吗啡15克、鸦片100()克、大麻200克、冰毒50克等以上的,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实,应当推定其为毒品交易罪定罪处罚;二是对毒品具有“明知”的推定。根据第37条的规定,在某房屋或交通工具中发现毒品,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实,应当推定房主,保管、控制含毒品之物品的人,船长、机长或车主对该物品是毒品具有明知,得根据毒品数量确定相应的罪名并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