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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主要特征之一

来源:广州仁泰医院 浏览量:145 发布时间:2021-11-25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墓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形或者无期徒刑,井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墓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释解】
  
  本条是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罪及其处罚的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一)本罪的主要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犯罪的对象是毒品。即,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由于毒品严重危害人的身体健康,毒品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因此,国际社会一贯把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列入犯罪而予以打击。联合国((1961年麻醉药品单一公约)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不违背缔约国本国宪法上的限制为限.缔约国应采取措施.务使下列各项犯罪行为出于故意者悉受惩罚,其情节重大者,科以适当的刑罚,尤应科以徒刑或其他极夺自由的刑罚:违反本公约规定的麻醉品的种植、生产、制造、提制、调制、持有、供给、兜售、分配、购买、贩卖,以任何名义交割、经纪、发送、过境寄发、运输、输入及输出,以及任何其他行为经该缔约国认为违反本公约的规者。”根据这一公约,世界上不少国家通过专门法律或者修改刑法,单独规定了非法持有毒品罪。1988年12月19日,(联合国禁止非法禁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第三条进一步规定了各缔约国应采取可能必要的措施,将占有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的,确定为国内法中的刑事犯罪。
  
  我国历来重视对毒品的管理以及对毒品犯罪的严厉打击。建国以来,特别是进入80年代以来,修改和逐步完善了惩治毒品犯罪的法律规定和行政法规。修改后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毒品是违禁品.受国家的严格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非法持有麻醉药品和情神药品。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进一步惩治打击毒品犯罪,颁布了《关于禁毒的决定》,该决定不仅将非法持有毒品罪做了完善和确定,而且还对该罪持有数量作了明确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