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知识
强制戒毒应该注重防复吸的心理干预
在6月1日新颁《禁毒法》以后,强制戒毒的期限统一为1—3年,比以前的强制戒毒期限相对长一些,这也将会使强制戒毒的机构在管理上增加一些新的难度。于是,自愿戒毒和社区戒毒两种戒毒机构主要收容的将会是刚刚陷入毒品泥潭的新吸毒人群,或者是戒毒动机较高的成瘾者。而强制戒毒机构收容的将主要是多次戒毒失败的成瘾者,这个人群的主要特点就是戒毒动机较为低下,社会边缘化的程度较高,所以在对该人群实行强制戒毒并施行适当行为矫正的同时,做一些必要的心理干预是非常必要的。这样一方面能够减轻管理上的压力,另一方面还能够提高该人群的戒毒动机。所以,强制戒毒机构心理干预的机构设立及人员的培训是当前急需关注的一个问题。
在多年的戒毒工作中,我发现绝大多数的成瘾者对毒品的知识一无所知,在戒毒过程中并不知道究竟应该如何戒毒,更不知道为什么要戒毒。虽然还有少数人有一定的戒毒动机,但因为缺乏相应的心理干预,致使强制戒毒后的复吸率还是居高不下。另一方面,工作在一线的强制戒毒机构的工作人员,一直从管理的角度来从事工作,对于戒毒相关的毒品知识、法律知识和心理学知识多少有所欠缺。综合多年在强制戒毒机构帮教的工作经验,本人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强制戒毒机构应该对被强制戒毒的成瘾人群做长期的毒品知识普及教育。可能有很多人会觉得奇怪,按道理来说,常年吸毒的人应该对毒品的危害相当了解,还用得着给他们做毒品知识的普及教育吗!?但事实却与我们的想象有很大的差别。绝大部分吸毒者对毒品的了解仅仅限于毒品对人生理和心理上的感受,他们可能对吸了某一种毒品以后的感受有各种丰富的体验,但对毒品的生理、心理危害其实知之甚少,更有甚者,他们对毒品的认知甚至是完全曲扭的。在这样对毒品无知的前提下,成瘾者更不可能产生戒毒动机。
尤其是目前新型毒品在生产和销售的环节上都具有相当的迷惑性。从毒品的名字、外形、吸食工具等方面来看,生产者都尽量把新型毒品伪装成一种日常消费的娱乐产品,通过这些手段,消费者不知不觉陷入深渊。所以,如果让成瘾者从医学的角度了解毒品对人真正的危害的同时,再增加一些对新型毒品常识的了解,对提高他们的戒毒动机肯定会产生良性的作用。因此,普及强制戒毒成瘾人群的毒品知识,是提高戒毒动机、加强防复吸干预的重要前提。所以,强制戒毒的工作人员首先需要对毒品知识有一个较为系统的了解。
另外,强制戒毒机构应该对该人群应该进行系统的防复吸的心理干预,教会成瘾者识别导致复吸毒品的危险情况,学习自我保护的各种手段,并予以适当的心理强化。在笔者多年的戒毒工作经验里发现,有很大一部分成瘾者其实还是希望把毒品戒掉,可一旦他们面对毒品的诱惑时,却又不知道如何来处理好自己的冲动。
在相对封闭的强制戒毒环境中,行为主义心理学流派的“系统脱敏”方法对相当一部分人是有效果的,如果再配合认知治疗与行为矫正的方法,成瘾者一般都能够成功地学习到应对毒品诱惑的技巧。而对于部分阿片类成瘾者的睡眠障碍,音乐催眠疗法有较为明显的临床疗效。此外,情绪疗法对苯丙胺类成瘾者的情绪障碍也有很明显的治疗效果。尤其是在《禁毒法》颁布以后,强制戒毒的期限相对以前有所延长,有充分的时间来保证实施各种心理干预的手段。所以,强制戒毒机构的工作人员还需要掌握一定的戒毒心理学理论及心理干预的临床技能。
此外,由于大部分吸毒人群的法律意识都比较淡薄,尤其是现在很多新型毒品的年轻人大多都把吸毒行为看成是自己个人的行为。他们认为吸毒只要不损害别人,不危害社会,就应该是可以被认可的行为,甚至于他们中有很多人把吸毒行为和吸烟、饮酒等行为划等号。这其实是吸毒人群中存在的较为典型的亚文化现象,而这种亚文化现象又是导致该人群法律观念淡漠的催化剂。因此,对该人群应该长期进行《禁毒法》的普法教育,加强他们的守法意识是非常必要的,这对于强制戒毒的成瘾者出去以后保持良好的操守也有着很重要的作用。所以强制戒毒机构的工作人员,出了对毒品的亚文化现象有所了解以外,还需要对毒品相关的法律有一个较为系统的了解。
最后一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为了实施以上谈到的各项干预措施,强制戒毒机构需要在管理机制上做一些有针对性的完善工作,从毒品知识、戒毒心理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等方面去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同时还需要设立专门的心理干预机构,对新型毒品和传统毒品的强制戒毒人群形成系统的评估、干预及管理方案,建立起一套长效的管理模式和心理干预机制,也只有这样,才能把原来单一的管理理念转变成为“管理、引导和干预”的新型强制戒毒理念,从长远的角度降低毒品对社会的危害,在宏观上提高国家对该项资金投入的社会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