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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毒的刑法作了重大的补充和修改

来源:广州仁泰医院 浏览量:143 发布时间:2021-11-25
  对于毒品犯罪,1979年我国在制定刑法时,仅在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的第一百七十一条作了定罪和量刑规定。罪名为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刑期规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和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但鉴于此条刑法规定对毒品犯罪确定的法定刑过低,尚不足以严厉打击这类犯罪活动,1982年3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将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法定刑提高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增加了走私毒品罪。
  
  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以下简称《关于禁毒的决定))对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作了重大的补充和修改,同时增加了九个新罪名。即,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毒品罪、窝藏毒品犯罪所得财物罪.走私用于制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非法提供毒品罪。可以看出,修改后的刑法第六章第七节共十一条十二个罪名的规定,除新增加的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的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外,基本上是从(关于禁毒的决定)中吸纳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