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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资讯
走私、贩卖毒品罪的四大特征
来源:广州仁泰医院
浏览量:163 发布时间:2021-11-25
本罪的主要特征
1.本罪侵略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走私毒品罪还侵略了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违法对象是毒品。所谓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则控制的其他可以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梢神药品。如杜冷丁、安纳加、咖啡因等。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施行了走私、贩卖、运送、制作毒品的行动。“走私毒品”,是指躲避海关监管,违背海关法规,不合法运送、带着、邮递国家制止进出口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动,也包含直接向走私家不合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或许在内河、领海运送、收购、贩卖毒品的行动。“贩卖毒品”是指不合法出售或许以贩卖为意图而不合法收购毒品或许自行制作、自行出售毒品的行动。“运送毒品”是指选用本身带着、邮递或许使用别人带着、邮递,或许假装今后使用交通东西运送,或以合法方式交邮政、交通部门邮递、邮寄毒品的行动。“制作毒品”是指不合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或许用化学办法加工、制作毒品的行动。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司法实践中,违法分子走私、贩卖、运送、制作毒品的行动能够联系在一起.也能够别离独立存在。但只需施行了走私、贩卖、运送、制作毒品中的一种行动.就应以该行动断科罪名。如被告人夏一丁、梁锦、刘孟石策划制作毒品案,夏、梁、刘三人合谋,由夏一丁出资金,梁锦出技能,刘孟石出场所,以出产防腐剂为名,制作甲基苯丙胺(冰毒)。第一批出产制作冰毒178公斤,运出后,第二批又出产制作冰毒198.9公斤,后被公安机关抄获。三被告人共制作毒品(冰毒)376.9公斤。据此,人民法院依据本条规则以制作毒品罪判处三被告人死刑,当即履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其为制作毒品所用的违法东西和悉数产业。
本案被告人只施行了走私、贩卖、运送、制作毒品罪中制作毒品的一种行动,科罪量刑时,应以制作毒品罪科罪量刑,而不能以走私、贩卖、运送、制作毒品罪的悉数罪名科罪。若是行动人一起施行其间两种以上行动的,应将其行动并列成一个罪书,但不应按数罪并罚处分,可在量刑时参阅。如,被告人黎源、贡西扎于1997年9月间在缅甸购得海洛因5000克,同月底二人将海洛因走私入境。同年10月间二人三次在境内贩卖海洛因3100克。当二人在11月2日第四次贩卖海洛因时被当场抓获,缉获海洛因1700克。人民法院依据刑法本条规则,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二人死刑,当即履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其悉数不合法所得。本案被告人施行了走私毒品和贩卖毒品两个行动,因为本条罪名已将走私、贩卖、运送、制作毒品并列成一个罪名,尽管被告人施行的是走私毒品、贩卖毒品两个行动,但依据本条规则.不能别离科罪,数罪并罚,应将其走私、贩卖毒品并列成走私、贩卖毒品罪科罪量刑。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本条之罪的,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贵任。
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过失不构成本罪。
1.本罪侵略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走私毒品罪还侵略了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违法对象是毒品。所谓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则控制的其他可以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梢神药品。如杜冷丁、安纳加、咖啡因等。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施行了走私、贩卖、运送、制作毒品的行动。“走私毒品”,是指躲避海关监管,违背海关法规,不合法运送、带着、邮递国家制止进出口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动,也包含直接向走私家不合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或许在内河、领海运送、收购、贩卖毒品的行动。“贩卖毒品”是指不合法出售或许以贩卖为意图而不合法收购毒品或许自行制作、自行出售毒品的行动。“运送毒品”是指选用本身带着、邮递或许使用别人带着、邮递,或许假装今后使用交通东西运送,或以合法方式交邮政、交通部门邮递、邮寄毒品的行动。“制作毒品”是指不合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或许用化学办法加工、制作毒品的行动。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司法实践中,违法分子走私、贩卖、运送、制作毒品的行动能够联系在一起.也能够别离独立存在。但只需施行了走私、贩卖、运送、制作毒品中的一种行动.就应以该行动断科罪名。如被告人夏一丁、梁锦、刘孟石策划制作毒品案,夏、梁、刘三人合谋,由夏一丁出资金,梁锦出技能,刘孟石出场所,以出产防腐剂为名,制作甲基苯丙胺(冰毒)。第一批出产制作冰毒178公斤,运出后,第二批又出产制作冰毒198.9公斤,后被公安机关抄获。三被告人共制作毒品(冰毒)376.9公斤。据此,人民法院依据本条规则以制作毒品罪判处三被告人死刑,当即履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其为制作毒品所用的违法东西和悉数产业。
本案被告人只施行了走私、贩卖、运送、制作毒品罪中制作毒品的一种行动,科罪量刑时,应以制作毒品罪科罪量刑,而不能以走私、贩卖、运送、制作毒品罪的悉数罪名科罪。若是行动人一起施行其间两种以上行动的,应将其行动并列成一个罪书,但不应按数罪并罚处分,可在量刑时参阅。如,被告人黎源、贡西扎于1997年9月间在缅甸购得海洛因5000克,同月底二人将海洛因走私入境。同年10月间二人三次在境内贩卖海洛因3100克。当二人在11月2日第四次贩卖海洛因时被当场抓获,缉获海洛因1700克。人民法院依据刑法本条规则,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二人死刑,当即履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其悉数不合法所得。本案被告人施行了走私毒品和贩卖毒品两个行动,因为本条罪名已将走私、贩卖、运送、制作毒品并列成一个罪名,尽管被告人施行的是走私毒品、贩卖毒品两个行动,但依据本条规则.不能别离科罪,数罪并罚,应将其走私、贩卖毒品并列成走私、贩卖毒品罪科罪量刑。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本条之罪的,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贵任。
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过失不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