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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案例

来源:广州仁泰医院 浏览量:265 发布时间:2013-07-23
  被告人李付先,又名李先,女,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庙岔镇,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02年12月8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3年1月2日被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002年12月8日早晨,被告人李先携带毒品海洛因19克和其丈夫去医院看病,途经106国道东和店路段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该毒品中含有海洛因成分。被告人李付先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8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付先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平舆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8条、第53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付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元,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缴纳。
 
  这一起非法持有毒品罪,数量并不大,只有毒品海洛因19克。但是,已经在《刑法》规定的“非法持有10克以上不满5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范围之内,所以被依法判了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
 
  我国法律是严禁这些贩毒走私份子的,千万不要去碰击这些。案例告诉我们要远离毒品不管是贩毒者还是吸毒者都需要离毒品远远的。